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640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晴晴,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晴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晴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