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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晴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640号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晴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孙晴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640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晴晴,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晴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晴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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