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6297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被告:杨梅钦,女,1976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梅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