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1589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阳涛,男,汉族,1985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阳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