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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精旺电子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089号之一
案件名称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精旺电子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精旺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89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新北市林口区文化二路1段266号21楼之4,统一编号25034479。

法定代表人:张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丽,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东莞精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科技工业园东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J。

法定代表人:林群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众公司)与被告东莞精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旺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

2018年9月30日,被告精旺公司对原告耀众公司提出反诉。

2019年6月11日,原告耀众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精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耀众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精旺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均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东莞精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23674元,减半收取计11837元,由原告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3674元,退回原告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837元。

案件反诉受理费5309元,减半收取计2655元,由反诉原告东莞精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原告东莞精旺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10616.07元,退回反诉原告东莞精旺电子有限公司7961.07元。

案件保全费5000元,原告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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