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591号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世融商业中心2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春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松玲,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胡松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