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33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家佳惠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昌乐县乔官镇乔西村乔山街旁的家佳惠超市。
经营者:赵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家佳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以重新准备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