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885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组织机构代码74567659-0。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凯,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濉溪县城北孙凯机械配件销售部经营者,住址安徽省淮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凯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