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491号原告:浙江梦融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宗承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照,浙江浙杭(杭州钱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艳,女,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梦融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2021年4月26日,原告浙江梦融袜业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浙江梦融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梦融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梦融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