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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尚找宝(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热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91民初5037号
案件名称爱尚找宝(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热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尚找宝(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热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591民初5037号原告:爱尚找宝(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24层2401内部分24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F。

法定代表人:陈丹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次庭审前撤销对其的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君露,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次庭审前增加对其的委托)被告:苏州热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若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9。

法定代表人:尹进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朝建,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尚找宝(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尚找宝公司)与被告苏州热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拍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爱尚找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白伟(第一次开庭)、田君露(第二次开庭),被告热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朝建(第一、二次开庭)、顾学(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尚找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热拍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2、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3456元、律师费3万元,合计33456元;

3、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和新京报连续48小时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

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拥有第35类注册的第9137188号“淘世界”注册商标权,该商标核准注册的项目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

原告于2017年1月发现被告热拍公司从2016年9月30日开始在Appstore中提供“淘世界”APP供公众下载,且被告通过该APP向下载该应用程序的用户提供网购服务。

该APP使用“淘世界”作为平台名称,向消费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行为,已构成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商业信息代理”等项目相同的服务。

被告热拍公司使用涉案APP销售额已经突破1400万元,因此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原告从2014年开始,便通过“淘世界”APP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网购服务,且经过大量的广告宣传,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使得淘世界APP具备一定的知名度,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淘世界”为购物软件平台名称,且盗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足见其存在的明显的侵权恶意,且被告通过涉案APP向手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必将使消费者将该APP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提供的淘世界购物平台服务造成混淆,从而恶意割裂、损害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声誉,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

原告因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支出,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停止侵犯第9137188号商标专用权;

第二次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停止使用涉案“淘世界”标识,故撤回了该项诉请。

同时,原告明确:因涉案注册商标已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转让给他人,故其在本案中主张其受让该商标(2016年11月27日)至其出让该商标(2018年11月27日)期间被告的商标侵权责任。

被告热拍公司辩称,一、“淘世界”三个汉字在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是案外人的商标并不是原告的商标,涉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组合商标从未使用过,不具有区别产品来源和服务的作用;

二、工商管理部门许可被告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项目,如果被告进行了自行销售活动也与替他人推销服务不重合,替他人推销不包括通过零售或批发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属于第35类广告类,不包含没有中介的双方直接买卖,故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范围与涉案APP使用范围不同;

三、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不具有合法性及关联性,公证机关未对取证手机作清洁性检查,未对附件打印监督,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使用了涉案APP;

四、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维权开支都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而赔礼道歉是侵犯人身权的请求,商标权是财产权,原告提此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因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无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诉讼费用应自行承担。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对于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著作权登记证书、有关原告淘世界APP的相关网页、律师费发票,被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于合作协议、信息推广合同、应用软件推广协议等推广材料、公证机关公证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公证费发票,因原告提供了原件核对,故本院对这些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于商标使用授权书,原告提交了原件,虽复印件并非来源于其之后提交的原件,但两者内容基本一致;

对于(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0185号公证书,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认为公证没有使用公证机构的手机和网络,没有对原告代理人提供的手机进行清洁性检查,未对手机恢复出厂设置,无法保证公证环境的清洁安全,部分页面的操作不明确,公证机关对公证书粘连的附件打印取得没有现场监督,登陆APP的手机号码与公证使用的手机号码不一致,因原告提供了该公证书原件,本院对该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等问题将在下文作详述;

对于原告提供的光盘,被告对其真实性与关联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由于该光盘内容下载的APP与原告公证所涉APP关联性无法确认,故本院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对于原告提供的书籍、文章及判决书,因其仅提交了复印件,本院对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对于第16087556号注册商标查询信息,原告对其与网页信息的一致性不持异议,但该证据因属于国家工商局提供的查询资料,且该网页上明确标准“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原告提供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通过该证据拟证明的核定使用范围不予确认;

对于国家商标局作出的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批复,原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一、原告主体及注册商标权利原告爱尚找宝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2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日用品、玩具、电子产品、工艺品;

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技术咨询等。

2012年2月28日,案外人刘建鹏经核准注册第9137188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包括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文秘、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会计、商业场所搬迁,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2月27日。

2016年11月27日,爱尚找宝公司受让上述注册商标。

2018年11月27日,该注册商标转让至杭州时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6年9月6日,爱尚找宝公司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该证载明,服务项目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网站名称为淘世界,网址为××。

二、被告主体及被诉侵权行为被告热拍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2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

经济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销售;

医疗器械、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通讯设备、文体用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工艺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仪器仪表、饰品、汽车配件、电子产品、家具、电气设备、非危险化工产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化妆品、陶瓷制品、饰品、玩具、出版物等。

2017年2月15日,爱尚找宝公司代理人白伟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在其持有的号码为“185××××6101”手机上下载并查看“淘世界”相关内容及过程予以保证证据公证。

当日,白伟使用其手机拨打公证员尹某的电话,确认其手机号码为185××××6101;

之后,在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车赛面前,白伟进行如下操作:手机待机状态下,点击“APPStore”图标,进入商店界面,点击该界面下端的搜索图标,进入搜索界面,在该界面上端的搜索框中输入“淘世界”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名为“淘世界-爱天猫、淘宝京东精选低价好货”的APP,进入新界面,在该界面分别查看“详情”中的“版本记录”、“客户隐私政策”、“开发人员其他APP”内容及“评论”中的评论内容,查看上述内容后下载并安装该APP,点击“打开”进入该APP主界面,点击该界面右下角“我的”,在“设置”中分别点击“关于我们”、“关注热拍官方微博”,查看相关内容,返回该APP主界面,点击界面下端的“分类”,在新界面分别点击“热门分类”中的“靓女”、“家居日常”、“型男”、“数码3C”、“户外运动”、“美妆护肤”、“妈咪宝贝”、“鞋包装饰”、“办公娱乐”,查看相关内容。

公证员对上述过程中手机显示的页面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152张,并将照片冲洗处三套。

2017年2月15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行为出具(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0185号公证书,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共76页为白伟现场操作过程中打印后取得。

上述公证书附件照片显示:名称为“淘世界-爱天猫、淘宝京东精选低价好货”的APP介绍、安装及进入界面中均含有“”标识;

在该APP详情的“客户隐私政策”中显示“热拍服务协议”(××);

在评论中显示“很棒的一款淘宝平台”、“小商品网购平台”等评论;

安装后进入该APP,显示“爆义乌家居小商品加盟商城”、“义乌生活家”等链接,在“设置”中有“关注热拍官方微博”项,进入后显示微博名为“热拍”,微博认证为苏州热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浏览APP内页面,显示靓女、家居日常、型男、户外运动、美妆护肤等多种分类,各分类项下细目显示众多产品在售;

商品“家庭10支装韩国抗菌承认螺纹刷柄超细……”页面显示“自营发货”;

通过152××××1027的手机登陆该APP后,联系在线客服,在对话页面中打开商品链接,显示网站为××;

“跨店小常识”页面显示:“义务小商品专卖店正式加盟商城,成为商城第一家入驻加盟商”、“商城商品分为自营商品和入驻商品”;

“义乌生活家”页面显示:“义乌小商品专卖店”。

2018年8月2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尹某出具《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上加盖了该公证处的外调材料专用章,该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清洁性问题。

所使用的手机是申请人的授权代理人白伟携带的苹果手机,取证前,公证人员对该手机及联网情况进行了检查,确认该手机能够正常使用,恢复出厂设置非必须的取证步骤;

2、对手机的清洁性检查,app下载、操作和拍照取证的全过程,公证员和某均在场见证;

3、附件为照片的载体,每一页A4大小页面的附件上有两张照片,152张/2=76页;

4、申请人的代理人使用手机下载app并打开、查看相关内容,上述过程公证员及助理均在场监督,公证员对上述手机显示的界面进行了拍照;

5、公证书附件第72页两张照片内容为点击公证书附件第71页第二幅图片右下角“加入购物车”按钮后显示要求登陆账户的界面,界面中登陆手机号为王泽江本人的热拍账号,公证书附件第73-74页为登陆账号后的商品详情,以及点击附件第73页左下角“客服”按钮后显示的界面;

公证书附件第75-76页为点击涉案app中“跨店小常识”及“义乌生活家”栏目所显示的界面;

6、公证书最后一段的更正为“兹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152张(附件76页),为本公证员拍照白伟操作查看手机相关程序的过程及内容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庭审中,原告查询了www.××网站备案信息,显示主办单位为被告,被告对此表示确认,但被告否认××为被告运营。

三、与案件相关事实2015年7月13日,原告爱尚找宝公司就“淘世界海外购物APP软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该软件的开发完成为2014年10月11日、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4年10月21日。

2015年10月22日,原告爱尚找宝公司就淘世界标识“”取得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该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5年8月1日。

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爱尚找宝公司与案外人江苏中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委托他人提高其淘世界手机客户端软件在安卓各市场的下载次数。

2014年10月30日,原告与北京世通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应用软件推广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该公司推广淘世界APPiOS应用搜索下载量,推广时间为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1月10日。

2014年12月,原告与北京快友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移动广告合作框架协议》,委托后者通过试客小兵广告平台投放淘世界APP,有效期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预付款20万元。

2015年,原告与北京大白金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软件推广合作协议》,委托后者在其平台上推广淘世界iOS手机客户端,推广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12月30日。

2015年3月24日,原告与北京合声易铭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服务框架合同》,约定自2015年3月24日至2016年3月23日期间原告委托后者在平台钱咖、墨迹天气、猎豹清理大师、一点咨询、今日头条上推广淘世界产品。

北京爱美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美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丹丹,成立于2015年2月17日,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2单元27层322706室,执行董事及经理为陈丹丹。

2016年12月5日,爱尚找宝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载明,其将第9137188号注册商标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爱美淘公司在淘世界品牌市场宣传活动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被授权商标。

爱美淘公司委托他人在2015年8月5日举办淘世界2015品牌战略发布会;

2016年1月爱美淘公司委托案外主体对“淘世界百度知道”品牌公关网络传播;

2016年5月,爱美淘公司委托案外主体对“淘世界CEO代表集团受邀出席戛纳电影节品牌公关网络传播”进行网络传播服务。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网页显示:百度百科上的“淘世界”词条具体内容为:淘世界,是由爱尚找宝(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生活购物类手机软件,有iOS和android两个版本,在各大应用市场均已上线;

2016年6月15日,在美丽说、蘑菇街、淘世界合并数月之后,正式宣布新集团为美丽联合集团;

软件名称:淘世界,开发商:爱尚找宝公司,更新时间:2014年11月27日;

基本简介中包括:淘世界,这里每天都有专业买手为你实时直播海外商店里的特色孤品、奢侈品,让你坐在家里就能轻松享受海外心跳折扣、感受前沿时尚潮流。

99安卓游戏网站可搜索到“淘世界v4.1”APP,页面显示该APP更新时间为2015-8-10,标签:生活购物社区。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第1608755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项目为第35类“寻找赞助”,专用权有效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

被告提交的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商场、超市属于销售商品的企业,其主要活动是批发、零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注释明确说明,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

因此,第35类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

该类’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

”四、原告的维权情况及合理支出。

原告提交的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显示金额为3万元,开票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发票记载服务名称为民事诉讼代理费;

原告提交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7年2月15日开具的发票金额为3000元,记载服务名称为国内公证服务费。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11月27日通过受让取得第91371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又于2018年11月27日将该商标转让给他人,但在上述期间内,原告系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明确其仅向被告主张自2016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27日期间内其享有的第91371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本案判定被告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应从如下三个方面分析。

一、被告有无使用与第9137188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原告爱尚找宝公司认为,被告热拍公司在APP上使用“淘世界”文字,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权,其提供了公证书拟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被告热拍公司则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了前述质证意见,进而认为公证书不能用来证明被告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而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正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尽管公证书未对在公证取证操作前是否对原告代理人白伟的手机进行清洁性检查进行记载,但公证书中记载的操作步骤及所附照片的取得均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且公证书中的文字记载与所附照片能够相互印证,公证书附件照片显示的内容也可较为全面地展现搜索、下载、安装、浏览涉案APP的过程。

加之,公证员事后出具了《情况说明》解释了清洁性检查、取证过程的相关事宜。

因此,在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书的情况下,本院对该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的热拍服务协议、微博认证主体以及相关页面网址均指向被告热拍公司,足以认定被告即涉案淘世界APP的运营主体,被告在该购物APP名称上使用了“淘世界”文字。

该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9137188号注册商标相比较,与第9137188号注册商标中的中文文字完全相同,虽然第9137188号注册商标由中英文两部分组成,但从消费者的呼叫习惯和注意义务角度出发,中文部分发挥了该商标的主要识别作用,因此被告使用的“淘世界”标识与第9137188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二、被告使用涉案标识的服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

原告主张权利的第913718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第35类上的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项目。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被告涉案APP中不仅销售自营产品,还帮助推销加盟商(义乌小商品专卖店)的产品,并在APP中通过网页展示不同商品信息,因此,被告涉案APP提供的服务与第913718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的服务项目相同。

被告提供了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以此主张其经营范围中的“销售”业务不同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的“替他人推销”,对此,本院认为,上述批复是针对于商场、超市等有形场所提供的商品、批发零售服务,而本案公证书所涉的被告APP是商品买卖的在线平台,其提供的服务与商场、超市的批发零售服务不完全相同,如上文所述,被告涉案APP不仅提供自营商品的在线销售服务,还为他人商品的销售提供推销以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的服务,故本院对被告相应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三、被告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被告热拍公司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注册商标由中文“淘世界”和英文“Taoworld”组成,原告使用的“淘世界”不同于该注册商标,因此,自注册之日起涉案注册商标没有被实际使用过,其不具有识别产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涉案APP使用淘世界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原告在本案主张权利之前三年内在购物APP及网站上使用过“淘世界”标识,该标识与其主张权利的第9137188号注册商标确实存在不同,原告该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对第9137188号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

本院认为,第9137188号注册商标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半部分为“淘世界”中文文字,下半部分为“Taoworld”英文,且上半部分用的是粗体,字体大于下半部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结合中国消费者的呼叫习惯,该注册商标的“淘世界”中文文字较英文部分更能体现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原告在受让该注册商标后在其购物APP上继续使用“淘世界”文字,该使用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属商标性使用,即便与注册商标标识存在不同,但这种不规范使用并未根本上改变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且使用范围包含了替他人推销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因此,原告使用行为属于对涉案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

至于被告举证的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第16087556号注册商标,被告拟以此证明该案外人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核准注册“淘世界”商标、原告未实际使用其涉案注册商标的观点。

然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该案外人持有的注册商标最终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仅为第35类“寻找赞助”,并不包含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项目,故被告的相应抗辩意见不具有事实依据。

综上,被告热拍公司在涉案APP上使用“淘世界”标识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且其还使用了原告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图形标识,被告的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构成侵犯原告作为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因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已停止使用涉案标识,并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对原告此举予以确认。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且原告已于本案诉讼中将涉案注册商标转让予他人的客观实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并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15万元。

至于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诉请,因其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行为损害其名誉、荣誉等人身权利,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请碍难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热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爱尚找宝(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5万元;

二、驳回原告爱尚找宝(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4102元,由原告爱尚找宝公司负担10802元,由被告热拍公司负担330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不再由本院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王长英人民陪审员  姚二媛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金晨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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