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121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桂芳,女,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桂芳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