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204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起瑜,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钟起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2019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钟起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利惠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