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民初4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城区佳视眼镜店,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区文化西路。
经营者:严翠姣。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市城区佳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