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6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鑫,山东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天悦华府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路57号76-56-24号。
经营者:林翠香。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度市天悦华府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平度市天悦华府超市已注销,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故本案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