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4423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志强,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云明超市,住所地:汶上县汶上镇疃里村后楼街,注册号:370830600210616。
经营者:白云起,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汶上县云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09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0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