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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圣翎珑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27号
案件名称227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圣翎珑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圣翎珑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圣翎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27号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C8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BAIX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106国道旁土名“沙片”自编181号A栋首至二层,B栋首至三层,C、D、E、H、G栋首层广州市富煌五金综合批发市场自编第B2018号(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韦益祖。

被告:广州圣翎珑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机场路2539号B6009室。

法定代表人:薛栋梁。

被告:广州圣翎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二社新工业区B6栋201楼。

法定代表人:薛栋梁。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好,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圣翎珑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圣翎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或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南京市作为网络购物收货地,并非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本案不应当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侵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过网络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为江苏省南京市,因此江苏省南京市系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批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规定,对于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的专利权纠纷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院作为侵权结果的发生地的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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