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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702刑初210号
案件名称陈某某、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某;李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702刑初210号 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凌成、谢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积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李某及其辩护人李凌成、谢明、被害单位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所购进的“潘婷”、“海飞丝”、“飘柔”、“沙宣”、“清扬”、“力士”、“强生”、“黑人”、“云南白药”品牌的洗发水、沐浴露、牙膏等系假冒日用品的情况下,仍然从广东“林老板”(身份不详)处大量购进以上货品,并由被告人李某在“万家旺”超市销售。

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红门楼设立仓储窝点对外销售、批发。

截止案发,被告人陈某某、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到161432元。

2018年1月19日,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经营的“万家旺”超市、租赁的仓库扣押到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265022.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报案笔录、货物存放仓库的照片及货车的车牌号照片、宝洁公司、联合利华公司委托书、宝洁、沙宣、海飞丝、潘婷、力士商标注册证、仓库租赁合同、扣押清单、销货清单、运单、销售清单统计表,初步鉴别报告书、鉴定报告、证明、鉴定结论通知书,证人郭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李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应为数额较大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161432元,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265022.6元,因此,本案应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内酌情从重处罚,即认定为销售金额巨大,故对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共同犯罪过程中,各有分工,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进货,被告人李某负责销货,收益平分,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过程中有未遂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二十七日。

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 二、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二十七日。

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 三、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处理;

违法所得六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款项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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