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704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孟,男,汉族,1981年2月9日出生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