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11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向阳副食门市,经营场所:内黄县向阳路中段北侧。
经营者:燕文飞,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彪、申世文(实习),河南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黄县向阳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