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930号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296号274室。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徐增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街道长春一区27幢2单元305室。
责任人:徐海亮。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徐增电子商务商行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以简易程序审理。
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