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6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宜沟镇人民路宜达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汤阴县宜沟镇人民路东段路南。
经营者:韩达,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宜沟镇人民路宜达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2021年4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