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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晨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411民初232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晨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晨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11民初232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晨叶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红联村26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6837085XY。

法定代表人:卜利群,执行董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晨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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