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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聪聪与山西善和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1民初837号
案件名称闫聪聪与山西善和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闫聪聪;山西善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837号原告:闫聪聪,女,1995年1月14日出生,回族,河南省民权县北关镇吴庄砦村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思思,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善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北沙河南沿岸金泽苑5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岳晓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山西智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光,山西智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定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太原市迎泽区东中环南段259号亲海国际A座2016室。

法定代表人:王瑞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山西智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聪聪与被告山西善和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定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闫聪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聪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聪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闫聪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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