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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扬州吉美儿礼品有限公司、葛志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002民初1609号
案件名称1609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扬州吉美儿礼品有限公司、葛志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吉美儿礼品有限公司;葛志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02民初160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纲,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吉美儿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司徒庙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葛志琴,执行董事。

被告:葛志琴,女,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户籍地在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吉美儿礼品有限公司、葛志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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