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民初339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利根,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敏敏,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利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