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异4号申请执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马库斯·库尔特,法律与合规高级总监。
法定代表人:安德烈斯·里克特,公司会计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北京芸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钥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国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朱国海,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望月公寓桃花源1幢3单元602室。
本院在执行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与杭州钥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以杭州钥娜贸易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存在混同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杭州钥娜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朱国海为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审 判 长 朱 瑜审 判 员 鲍韵雯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冀东方书 记 员 李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