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169号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4号楼2层289室。
法定代表人:李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盈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机新路218号南路桥区国土资源局新桥所裙房1号、2号。
法定代表人:方兴昌。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盈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