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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与东莞市巴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91民初3592号
案件名称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与东莞市巴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彪马欧洲公司;东莞市巴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3592号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住所地:PUMAWay1,91074,Herzogenaurach(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诺拉克市彪马街1号,91074)。

负责人:NeilNarriman(纳里曼·尼尔)。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杨,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巴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周溪社区周溪大道11号综合办公室438号。

法定代表人:汪祖贤。

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巴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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