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保1062号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35。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万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东山路高级技工学校内潮中产业创新创意园1号产业创新中心第3层3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T。
法定代表人:陈海宏。
被告:深圳市艾米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花园新村16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4Q。
法定代表人:李立君。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丝安妮化妆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七星岗环岗一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P。
法定代表人:周广练。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M。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万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米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丝安妮化妆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潮州市万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2000000元价值的财产,并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潮州市万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2000000元的存款。
上述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
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