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461号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3楼。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菲,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安区合佳鑫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新店村77号。
经营者:廖亚玲。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安区合佳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