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民初178号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35。
法定代表人:谭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自威,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城中区环信电动车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268号广西科技大学职工住宅楼32栋4号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9W。
经营者:李凤珍,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宵(与李凤珍系夫妻关系),住广西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娟,女,该经营部经理。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城中区环信电动车经营部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与柳州市城中区环信电动车经营部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5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