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2272号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3001号。
法定代表人:钟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连发鑫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联发装饰城5-1幢。
经营者:徐雪峰,男,1968年11月8日生。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连发鑫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理。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