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340号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东鹏洁具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黎华家具城二厅负****。
经营者:赫兰图。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东鹏洁具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