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139号原告:廖安章,男,汉族,1974年0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桑达电子通讯市场2A0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T。
法定代表人:陈泽标,总经理。
被告:陈泽标,男,汉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廖安章诉被告陈泽标、深圳市海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3011××××.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廖安章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廖安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廖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