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294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301A207B102。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彤,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允兰,女,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允兰、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