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08民初1200号之一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论岘洞。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代理人:杨如春(特别授权),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欢(特别授权),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宏翔美容美体仪器厂,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第一工业区****302iv>经营者:刘开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宏翔美容美体仪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