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知民初64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000458B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章贡区江韵数码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新友好商城**。
经营者:明杰。
被告:章贡区一众电脑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新友好商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2MA37PC9W7L经营者:明杰。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章贡区江韵数码产品经营部、章贡区一众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