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110民初3912号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云纺商业区东南亚商城******。
法定代表人:VirojSuntaranond,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物美优零食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石二新村****101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温育志,男,199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物美优零食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