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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被告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民初41642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被告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茂昌眼镜公司;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41642号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浦静波,董事长。

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茂昌眼镜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v>负责人:柳昊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永新路********法定代表人:杨建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茂昌眼镜公司与被告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茂昌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茂昌眼镜公司诉称,原告获得了第1284982号、1723807号、1918332号、6128625号茂昌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

作为历史悠久的老字号品牌,原告“茂昌”品牌和商标取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在国内眼镜行业内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极大商业价值。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汉涛公司主办的“大众点评网”上发布了大量侵害原告“茂昌”注册商标权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信息,并销售由被告西安茂昌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茂昌眼镜”配镜套餐团购券。

后原告购买了上述配镜套餐团购券一张,收款页面及购买后团购券信息页面均在被告汉涛公司主办的“大众点评网”上。

原告代理人又至被告西安茂昌公司的万寿路分公司使用该团购券,被告西安茂昌公司提供了配镜服务,为原告提取了眼镜套餐产品。

在配镜提货过程中,原告还发现被告西安茂昌公司在店铺门头招牌、背景墙、价目牌、告示牌等多处位置使用了“茂昌”文字标识,其销售的眼镜(含眼镜盒、眼镜布)、医学验光处方单、收款单、名片、购物袋以及多功能清洁液上亦均突出使用了“茂昌”文字标识。

该分店还在大门腰封、背景墙、价目牌、购物袋等显著位置标注了“百年茂昌”的文字内容。

此外,被告西安茂昌公司的其它分支机构也存在类似情形。

经查,被告西安茂昌公司在西安市尚有21家分支机构。

其还在主办网站大量使用“茂昌”文字标识。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两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产生了维权开支。

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284982号、1723807号、1918332号、61286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西安茂昌公司在其官网www.mc-yi.com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30日、在《中国市场监管报》等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声明3日,消除影响;

4.被告汉涛公司在其主办的“大众点评网”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刊登声明30日、在《中国市场监管报》等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声明3日,消除影响;

5.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西安茂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及其经营店铺均在西安市,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的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故申请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两原告主张被告汉涛公司为被告西安茂昌公司提供了大众点评网平台传播涉案侵权信息,与被告西安茂昌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故被告汉涛公司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系。

虽然被告汉涛公司经营的是网络平台,但其有明确的住所地,两原告选择以本案被告之一汉涛公司的住所地作为管辖地并无不妥。

被告汉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本院管辖范围。

因此,被告西安茂昌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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