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209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代理人:尚玲,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长垣县爱尚乐购超市,住所地:长垣县恼里镇和谐路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8MA459NT72L。
经营者:李天航。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垣县爱尚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