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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张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8337号
案件名称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张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张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337号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超,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大伟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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