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708号之一原告:全兴华,男,朝鲜族,1981年8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雅商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郭伟健,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原告全兴华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雅商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27××××.2)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全兴华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人民币1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全兴华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全兴华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全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