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0559号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自编**(C6)。
法定代表人:金福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怡橙,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蕾,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俊梅,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戴俊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4元,由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