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终1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
法定代表人:蒯佳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东,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达达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青道南加油站东(奥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西库**)法定代表人:赵振祥,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8号阳光广场负一层至二层。
负责人:王毅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丽,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达达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达海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以下简称飘亮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5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达达海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趣盛公司、飘亮购物中心经本院询问,均同意达达海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达达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趣盛公司、飘亮购物中心同意,且该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54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天津市达达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七百三十四元,减半收取四千三百六十七元,由天津市达达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一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五百五十五元,由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