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执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雅煊,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宣,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嘉宝莉油漆经营部,经营场所衡阳市蒸湘区。
经营者:陈兰英。
被执行人:陈兰英,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湘04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衡阳市蒸湘区嘉宝莉油漆经营部、陈兰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从银行扣划被执行人陈兰英的存款2716.07元,被执行人陈兰英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指定账户汇入执行款10000元(含申请执行费90元)。
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到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陈兰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
被执行人陈兰英虽有房产,但该房产不宜处理。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住房公积金及保险理财产品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故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时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了电话约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