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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7知民初55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王建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知民初55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军,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王建军的起诉,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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