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民初5264号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武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永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大市场第四区四栋三层17号。
经营者:郭永旺。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永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大市场第四区四栋三层17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郭永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大市场第四区四栋三层17号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郭永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大市场第四区四栋三层17号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