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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正权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和邦金属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255号
案件名称原告蔡正权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和邦金属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正权;中山市小榄镇和邦金属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255号原告:蔡正权,男,汉族,1951年1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南机械厂宿舍小区南区2栋3单元40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朝阳,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和邦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工业区。

经营者:李华煊,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洲,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泳微,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正权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和邦金属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新型叶片锁”】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14日立案。

201*年7月*日,蔡正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蔡正权申请对中山市小榄镇和邦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正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蔡正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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