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40号 原告:温州科奇比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锦湖街道进星村礁石工业区西垟路**。
法定代表人:黄辉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瑞安市。
被告:黄其清,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温州科奇比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其清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温州科奇比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科奇比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合计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由温州科奇比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