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浙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皇家花园**楼第**iv>法定代表人:沈知录。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浙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因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