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初143号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新都银座**楼**。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欣如泰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傅畈社区**叶新垸五巷**/div>法定代表人:江海燕。
被告:江海燕,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蕲春艾上阁蕲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付畈社区**叶新垸五巷**/div>法定代表人:江海燕。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星,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阳艾草之都艾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阳市医圣祠街**/div>法定代表人:王世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世鑫。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蕲春欣如泰商贸有限公司、江海燕、蕲春艾上阁蕲艾有限公司、南阳艾草之都艾制品有限公司、王世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阳艾草之都艾制品有限公司、王世鑫的起诉。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